特医食品最新注册服务指南 (附CFDA全文)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2284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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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项目编码:3003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四、受理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为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和拟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


八、禁止性要求


(一)在审评或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资料存在真实的问题;


(二)申报企业主动提出撤回申请的;


(三)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之前,应先完成电子申请程序:申请人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网站(www.bjsp.gov.cn)进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系统,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打印注册申请书。


各项申请材料应逐页或骑缝加盖申请人公章或印章,并扫描成电子版上传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系统。


(二)申请人需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详见附件1)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总局办公大楼西侧)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010-88331866


电子邮箱:slzx@cfda.gov.cn


(二)对外办公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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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注册


1.受理


申请人按照附件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报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的要求,向受理和举报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工作人员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等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注册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


受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检验与核查


审评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对试验样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和对专业问题进行专家论证。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情况的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的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审评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


3.技术审评


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报告、检验报告以及专家意见完成技术审评工作,并作出审查结论(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复审所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期限内)。


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间内。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延长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评机构认为申请材料真实,产品科学、安全,生产工艺合理、可行和质量可控,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科学、合理的,应当提出予以注册的建议。


审评机构提出不予注册建议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改变不予注册建议的,应当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


4.行政审查与送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复审所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和注册决定的期限内。对于申请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应当根据境外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境外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时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受理机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予注册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


1.受理申请人需要变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交材料。


同上事项受理方式。


2.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申请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变更注册工作。


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进行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准予变更注册申请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不变;不予批准变更注册申请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注册决定。


3.送达


同上事项送达方式。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延续注册1.受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交材料。


同上事项受理方式。


2.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需要对延续注册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延续注册工作。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准予延续注册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不批准延续注册申请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注册决定。


3.送达


同上事项送达方式。


十三、审批时限


1.受理:5个工作日;


2.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评、抽样检验、现场核查、复审所需的时间)。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暂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


2.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六、结果送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受理机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予注册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受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评机构提出不予注册建议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开展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3.如实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提供


有关情况和材料。(四)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三)电子邮件咨询;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总局办公大楼西侧)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010-88331732


电子邮箱:slzx@cfda.gov.cn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七层


邮编:100036


电话:010-12331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总局办公大楼西侧)


(二)对外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三)乘车路线


地铁:地铁2号线长椿街站D出口,往西799米即到。或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A出口,往北893米即到。


公交:乘坐56路,78路,395路,423路在槐柏树街西口下车,步行222米即到。乘坐42路,46路,49路,691路在天宁寺桥东下车,步行252米即到。乘坐26路,390路,395路,423路,456路,662路,691路在西便门下车,步行263米即到。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网上方式(http://bjsp.gov.cn网上申报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实施日期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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